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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法定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晚婚假2024

晚婚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2022年婚假多少天具体如下:

1、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性20周岁,男性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法定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女性结婚年龄没满20周岁,男性结婚年龄没满22周岁结婚的,是没有婚假的;

2、符合晚婚年龄的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的可以享受晚婚假15天,其中包含3天法定婚假。如果达到晚婚年龄,这个婚假还是比较长的,可以做充足的准备;

3、如果结婚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可以看路程的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婚假申请条件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假期;

2、符合晚婚年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可享受晚婚假。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晚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2022年新规定晚婚假三天。*法定婚假为一至三天。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请婚假流程是什么

1、公民带上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单位准备;

2、按照单位制度要求填写婚假申请表;

3、填写申请交主管,经理等相关领导签名;

4、上交婚假申请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人事部门核验;

5、人事部门签字确认享受婚假,*法定婚假为3天,各地方因政策差异可能高于*规定,但不得低于*的规定,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从单位批准请假后开始计算婚假。

*婚假多少天2022规定

一、关于婚假的一些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异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法定节假日)。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婚假有效期以及多久内休完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没有规定婚假必须在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多长时间内休完。

2、对于婚假的有效期,不同的*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有的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三个月内休完,有的是半年内,有的是一年等,在有效期内未休完婚假的,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应当—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三、各地婚假一览表2022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广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除*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应给予适当照顾。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给予相应奖励。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民法典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我国法定婚假一般是三天。

各地区有增加的参考各地区的规定。婚假有限期一般规定为6个月必须休完,过期视为放弃。职工在休婚假期间,依法享有正常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婚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婚丧假期间拒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除了工资,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一般可以最终解决。

总之,2022年法定婚假为三天,正常情况下,婚假1至3天,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各地区有增加的参考各地区的规定。婚假有限期一般规定为6个月必须休完,过期视为放弃。职工在休婚假期间,依法享有正常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婚假2022年新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职工探亲假期是多少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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