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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租房信息?58同城租房沧州

沧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资料

每一个城市都是有公租房的,沧州这个城市也是不例外的,在每个城市申请公租房都是要满足条件的,我们可以提前了解一下直接是否有居住公租房的资格,如果有资格申请的话,申请时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沧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资料?

沧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1、有稳定工作是指: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2、收入限制

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资料?

1、申请书。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及人身份证、户口薄。

2、暂住证。办理暂住证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租房合同(合同上需要写上你和房东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入住证明。这些你都必须事先准备好,这样可以争取少跑路,一次性把暂住证给办下来。

3、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住房分配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4、婚姻证明。第一: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第二: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判决)。第三: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023年沧州市公租房申请时间

10月26日,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为切实发挥公租房保障性作用,结合开发区公租房实际入住情况,经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参照《沧州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须知》(沧建〔2016〕37号)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告》,我区开始受理辖区内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将所需资料统一汇总后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时间及地点

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到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二楼住建局窗口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1.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2年以上(含2年)的城市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一人户家庭,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或年满70周岁。

(2)结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4)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5)*补偿安置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件1-4。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系申请人子女,且与申请人户口未在一起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经*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应提供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供*亡证明。

(6)家庭原住房被*的,应提供*安置补偿协议、房源安置卡。

(7)沧州市无房证明、沧县无房证明(家庭所有人员)。

(8)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

1.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未婚职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无私有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开发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至申请日满1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至申请日,已在开发区工作满5年。

(2)申请人父母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

(3)申请人或其父母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原住房,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的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件1-7。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主页、申请人本页)及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

(6)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计划卡或*卡。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基数表(扣章版)。

(8)本人沧州市无房证明、沧县无房证明(家庭所有人员)。

(9)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户籍人员;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开发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至申请日满一年;

(4)在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无私有住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本人或配偶为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农业户口。

(2)配偶为开发区城镇户口的,应以配偶作申请人,按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户提出申请。

(3)至申请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在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原住房,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的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件1-6。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离婚的,应提供附件7,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经*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还应提供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还应提供*亡证明。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

(6)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计划卡或*卡。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基数表(扣章版)。

(8)本人沧州市无房证明、沧县无房证明(家庭所有人员)。

(9)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等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不填写应申报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照“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处理,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公租房申请。

(二)申请人要对个人承诺负责。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人个人承诺制,申请人应对自己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如发现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将驳回其住房保障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应将所需材料汇总后统一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标注好姓名、单位及*(散页资料不收),以便保存备查。

特此通告。

附件:1.沧州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沧州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申报情况查询委托书

5.住房证明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7.个人未婚单身承诺书

以上申请表请登录“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载

(*:3092173)

沧州廉租房申请所需材料(附申请条件)

沧州廉租房申请所需材料

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拓展——沧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予以照顾:

(一)烈士遗属、享受*优抚补助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的;

(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单身申请人(含离婚)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结婚不满三年,且夫妻双方岁数均不满30周岁的;

(三)至申请之日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至申请之日离婚未满3年,且原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且征收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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