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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和相关的产前咨询。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或备案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广东省区域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与备案
第七条广东省实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许可制度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备案制度。
第八条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为200-250万人口设置一个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第九条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四)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取得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产科诊疗科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项目)》副本及复印件;
(二)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文件;
(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四)开展产前诊件;
(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六)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未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机构,还应当提交与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大学、科研等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服务人群范围、预计年服务数量等;
(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管理模式,包括组织结构、科室设置、运作机制、质量控制、与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等;
(四)现有技术力量、特长、水平;
(五)发展前景分析,包括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社会需求分析(包括所在地区的产科机构设置分布、近五年出生人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等)、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具体技术服务项目;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陈述理由。
第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经卫生部认定后,承担*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
第十五条根据技术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在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经单位申请和专家评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为某个技术项目或某种疾病的产前诊断技术指导中心:
(一)产前诊断的专项技术具有广东省领先地位和权威性;
(二)具备承担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和培训的条件。
广东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每三年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经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十七条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应在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向审批机关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一)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场所)运作情况、常规制度执行情况、对产前筛查机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情况等;
(二)质量情况,包括年度质量自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等资料,以及质量分析报告等;
(三)服务情况,包括服务项目、服务人群范围、服务数量和成本效益分析等。
审批机关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提交的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考察。
第十八条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技术人员):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从事产前筛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技术机构):
(一)取得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所开展的筛查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开展的筛查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
(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六)符合《广东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产科诊疗科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项目)》副本及复印件;
(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备案登记表;
(三)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报告的内容参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业务用房和技术条件,以及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书;
(五)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六)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办理备案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给予书面指导,待符合规定要求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经备案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质量控制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或备案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向原审批或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终止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或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盗用及买卖。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提供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采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目的、必要性,以及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风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妇本人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技术发展,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公布广东省产前筛查的主要疾病:
(一)目标疾病的危害程度大;
(二)筛查后能够落实明确的诊断服务;
(三)疾病的自然史清楚;
(四)筛查技术有效和可接受;
(五)筛查方法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
第二十七条提供孕期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广东省人民*公报2006年第17期-20-
识的健康教育,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书面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有2次以上不明原因的流产、*胎或新生儿*亡的;
(六)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八条对经筛查发现或可疑胎儿异常的,经治医师应书面告知孕妇需要进行产前诊断。对同意产前诊断者,应按有关规定做进一步检查;对拒绝进行产前诊断检查而选择继续妊娠的,必须书面告知继续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并进行追踪监测,记录胎儿及新生儿的结局。
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同意产前诊断者,转至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检查;或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转至其他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产前筛查结果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接受筛查的孕妇。书面报告还应包括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缺陷与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具体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
产前筛查报告应当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产前筛查技术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复核后,才能签发。
第三十条申请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向医疗保健机构如实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一)职业史、家族史、既往医疗史;
(二)与产前诊断相关的历次检查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三)产前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提供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由2名以上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执业医师签发的产前诊断报告。
产前诊断报告应当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医疗保健机构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第三十四条在实施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中涉及伦理问题,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供医学意见之外的书面意见供申请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夫妇参考。
第三十五条对疑难病例或本单位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执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并向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或*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转诊、会诊。
第三十六条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从审批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机制。
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等组织应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地域范围的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接受*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包括:
(一)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质量监测、抽查或检查等;
(二)机构间进行实验室的能力比对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三)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结果的质量监测和评定;
(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所用的试剂、方法的评估;
(五)公开发布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质量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估。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应定期上报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省产前诊断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资料汇总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产前诊断技术质量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作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并且建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自查评估。监测结果及评估报告应当定期上报与其建立工作联系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后者将资料汇总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四十二条提供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和各项*作规程,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
第四十三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中使用的方法,应以最大限度减少假阳性、假阴性为原则,所用的设备、试剂必须严格遵照《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监办〔2002〕324号)文件执行,并有相应的注册证书。
第四十四条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转诊会诊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并建立追踪观察制度。
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病例,应及时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十六条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做好产前诊断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技术档案资料保存50年。
技术档案应包括:产前诊断有关病历、检查结果、知情同意书、胎儿结局等。
第四十七条开展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做好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信息资料的登记、汇总、报告和分析工作。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信息统计纳入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体系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规划,指导各地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数量与规模;
(二)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核许可、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并定期进行校验;
(三)对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备案;
(四)组织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系统培训,进行资格认定,并签发相应技术合格证书;组织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对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公布质量控制信息;
(六)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支持与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组织推广相关的适宜技术。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省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聘任的专家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主任医师、教授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
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三年,可以连任。
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十一条省产前诊断技术专家委员会应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制定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规划、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以及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二)参与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论证、审核、检查和评估;
(三)参与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四)广东省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
(五)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方法、试剂的评估与推荐工作;
(六)对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质量控制;
(七)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许可的产前诊断项目或备案的产前筛查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接受拟进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
(三)统计分析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尤其是确诊阳*例的有关数据,按规定上报;对确诊阳*例进行跟踪观察,定期讨论疑难病例;
(四)制定本单位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各种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并进行质量控制;
(六)与*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技术、适宜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除履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广东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
(二)接受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
(三)承担广东省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四)组织开展产前诊断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在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由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一)未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并纳入产前诊断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擅自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二)违反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后6个月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认可手续或备案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颁布后拟筹备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筹建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医*卫生信息网的网站简介
广东省医*卫生信息网员工由医学专家、医学信息专业人才、计算机网络人才组成,主要任务利用互联网快速传递医学科研政策、医学科研管理规范、医学研究新进展、新成果等,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为全省医学工作者提供高质量、快速的医学信息服务。同时是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网络业务平台,开展的信息咨询服务项目有:医学科技查新咨询服务、引文分析服务、科研过程中文献信息服务、原文推送服务等;面向广大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提供:医院推荐服务、*品企业推荐服务、医院专科网站建设服务、医*专家网站建设服务等。
广东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交流合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监管省级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信息化和卫生统计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的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八)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九)公共卫生与监督处。
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物政策与基本*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基本*物制度,组织拟订*物政策,参与制定*基本*物目录;参与拟订*基本*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物目录内*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一)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中毒*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科技教育处。
拟订医*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承担人类辅助*技术和人类*的准入管理;承担医*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参与指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
(十三)人事处
(与直属机关*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劳动工资、安全、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群工作。
(十四)干部保健局
(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保健对象及全省副厅级以上及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广东医学资格发证单位
如何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依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领取医师资格证书的内容如下:
1、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3、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广东医学资格发证单位扩展阅读:
执业医师报名条件:
依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的证书类型是*部委发证还是XX省发证
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回格,由人答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广东医学资格发证单位扩展阅读:
卫生技术资格考试的注意事项:
1、全国卫生资格考试共分为四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在填涂科目时,必须根据所考的科目用2B铅笔进行填涂,如发现试卷和科目不符时,必须及时向监考人员汇报,由监考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2、以上要填涂的内容须按准考证内容准确填写。如果考试当场填涂错误,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处理。
3、答题卡采用计算机阅卷,请注意保持答题卡平整、干净。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及作答时,不允许使用彩色笔、碳素笔、碳素铅笔等代替2B铅笔填涂,使用2B铅笔涂卡时深度要适当,用力要匀,需要修改时,不能用小刀刮和用涂改液修改错误点处,应用橡皮将填涂点擦干净,切忌反复涂抹。
广东省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有单位有哪些
**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在广州市的:
越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较场西路23
电话:(020)83815654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新港西路176号
电话:(020)84451366
天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东路13号
电话:(020)85108470
广州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园西路28号
34201752
广州市天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龙口西路31号
佛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85号242房
越秀区疾病控制中心
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215号
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龙兴路
电话:(020)86405014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白云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开发区创业路92号
电话:(020)8221223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志诚大道302号
电话:(020)81080843
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州大道南1690号
电话:(020)84228498
增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东桥路6号
黄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东486号1楼
电话:(020)82101387
番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德胜路71号
电话:(020)84615720
从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街口镇河东南路51号
广州市荔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周门西街32号
电话:(020)81020747
预防医学门诊
地址:中山三路23号
花都区疾控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狂犬病防治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花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14号
电话:(020)86979553
广州市南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广州保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创业路92号
萝岗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番禺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员工宿舍
地址:光汉直街42、48、50号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安所维亿阳光番禺专卖店
地址:锦绣生态园42号
电话:(020)34637383
广州市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白云区人民医院工作站
地址:京溪中路6号
沙园新村别墅
地址:番禺番禺区市桥万丰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旁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体检
地址:较场东路3
从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门诊
地址:向阳路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地址:新港西路176号
广州市越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大厅
地址:较场西路23号
广州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和预防保健室
途经车站
广州市番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中心
地址:德胜路71号
增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治门诊
地址:江东二路5
花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地址:公益路14
……
还有其他市的。
广东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的批准颁发单位是发证单位是
广东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的批准颁发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证单位是: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称证的发证机关都有哪些部门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权力机构。十一届*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同日开始运行。
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了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2008年,本届***推行大部制,人事与劳动保障成为首选的一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运而生。
2、**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组成部门。截至2017年7月,教育部设有19个内设司、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其中。另外,教育部还直接管理15个教育类社会团体和组织。
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3、各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西安职称改革办公室)
西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职称改革工作;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评审工作,核发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
(5)广东医学资格发证单位扩展阅读:
关于各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职称改革工作。
2、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
3、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评审工作,核发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4、负责各级各类专家的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有关管理工作。
5、负责提高专家待遇的审批工作。
6、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管理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医*卫生信息网的网站栏目
网站开通了14个医学专业信息频道,免费供广大医疗工作者浏览及查询。
1.新闻报道国内外医疗卫生行业最新动态;反映人民健康状况,关注卫生热点问题。
2.公共卫生发布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突发*预警、传染病*、现行流行病、疫苗免疫、食品检测、妇幼保健等。
3.科研教育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信息发布,科技厅科研信息发布;栏目有科研公告、立项课题、继续教育、职称考试、执业考试、自学考试等。
4.医学专科介绍广东省卫生厅评审出的广东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为主;以及各地医院重点科室。
5.医*专家介绍广东省卫生厅评审出的广东医学专家库的专家为主;以及各地的名医。
6.医*商情推介一批信誉好、具专业特色、技术过硬、管理严格的品牌医*企业。
7.医疗机构推介一批信誉好、具专业特色、技术过硬、管理严格的品牌医院。
8.文献服务广东省科技图书文献医*卫生分中心,以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和服务为主,集合文献信息中心、查新咨询中心的业务。
9.中医中*全面跟踪报道“广东建设中医*强省”进程,提供广东医学图书馆的岭南古籍目录检索。
10.精彩论文发布最新临床医学案例分析、临床研究、临床用*、临床护理、述评、诊疗新进展、专题报道、综述·讲座、调查研究、短篇报道等权威实用医学科技信息,供卫生技术人员参与学习,以全面提升我省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效能。
11.会议培训发布卫生系统各大科研学术机构最新会议和培训消息,并对重大会议进行专题报道。
12.标准规范中医名词词典、*监局基础数据库、**品标准库、ICD10数据库、卫生法律法规库等,是目前国内*品信息、卫生法规最新最全的网站。
13.健康知识全身各种疾病介绍,包括:概述、病因、*、检查、*等;以及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美容健身、饮食健康、*秘笈、*生理、*心理、性与社会、生活百科、衣食住行等四十多个健康知识栏目。
14.资源下载为大家提供国内外最新最专业的医学软件,视频,图片,课件,考试,电子书等资料,包括:医学管理软件、常用工具、临床模拟器,临床视频、手术视频、科普视频、英语视频,种类医学图片、课件,及各类考试资料
广东省卫生厅的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管理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
1.省卫生厅与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关系。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保留正厅级规格过渡,并相对*运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厅。过渡期内人、财、物等按原渠道管理。
2.省卫生厅与省中医*局的职责关系。(1)省中医*局相对*运作,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卫生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2)省中医*局正、副*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和直属单位*成员的任免由省中医*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卫生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拨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医*局管理。(3)省中医*局文件单列户头,*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省卫生厅收到涉及省中医*局的文电,应当及时送省中医*局办理。(4)省中医*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省卫生厅。
广东省卫生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卫生厅依法公开的*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以及表格下载。
(五)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应急管理、农村卫生、卫生监督、医政管理、疾控管理、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外事管理、纪检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中医*管理、*政管理、食安、妇幼、干部保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等。
(六)*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其他。
主要包括:卫生部门预算,卫生统计信息、本机关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信息;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招标采购以及本机关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广东省人民*网站和本机关*网站。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在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设有*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广东省卫生厅*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
*:51006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l)。《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
所需的*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承诺所获取的*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
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广东省户籍的公民可通过互联网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公开目录”的“依申请公开”专栏登陆*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先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4.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广东省卫生厅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广东省物价与财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驻厅纪检组、监察室;*:510060;接待投诉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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