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旅游信息综合

法库房屋出租(沈阳房屋租赁许可证如何办理)

法库房屋出租(沈阳房屋租赁许可证如何办理)

沈阳房屋租赁许可证如何办理

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即可。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扩展资料: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房屋租赁

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沈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

百度百科-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法库辽风建设有限*怎么样

法库辽风建设有限*是2015-12-22在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法库辽风建设有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24MA0P48QQ1E,企业法人徐绍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法库辽风建设有限*的经营范围是: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项目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资产经营与管理;自有房屋出租;建筑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电子产品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法库辽风建设有限*对外投资4家*,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法库辽风建设有限*更多信息和资讯。

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9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制定标准执行;

4、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非本市房产不计入面积);

5、不能拥有车辆、工商登记;

6、申请家庭成员不可以有作为股东向某*出资的情况;

7、不可以正在享受房产局其它住房保障;

8、单身申请并高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无退体金(包括只有遗属费的),无工作的、现是低保户家庭,不可以申请。

9、患有精神或智力残疾的人员申请保障是,须和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并以监护人为主申请人。

10、申请家庭必须接受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对中心对该家庭保障人口的财产核对,符合中请公租房条件才可办理公租房。

11、户籍地房证是申请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的,持证人过世房证没有更名的、,必须公证,过户,如不公证、过户按要求计入申请家庭面积后,不能享受公租房_房待遇。

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1、公租房全称也就是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是为了那些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而是由*或公共机构,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公租房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在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

3、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公共租赁房房源是一种由*建设、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给那些不能租廉租房,却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不能买经济适用房,却买不起商品房;刚刚毕业,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稳定的房的人提供了帮助。

沈阳市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暂住人口租住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居民或单位出租私房或公房给暂住人口居住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暂住人口是租赁房屋居住的下列人员:

(一)外市县进入我市城区及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暂住的人员;

(二)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进入市区暂住的人员;

(三)我市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在本市城市地区暂住或市区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及县镇居民跨街(乡、镇)暂住的人员。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拒不办理《暂住证》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第五条下列房屋不准出租:

(一)危险房及门窗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房主与房客同居一室的;

(三)出租房屋与房主两地,房主无力照管,业主又不能承担房主义务的。第六条房屋出租前,房主应向当地街(乡、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乡、镇〉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租房屋申请表,经街(乡、镇)管办审查后,发给《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交纳治安责任保证金(房屋停租时退回),签订《出租房屋治安保证书》,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簿(租房户)》。第七条暂住人口租赁房屋,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事处、乡(镇)人民*的介绍信。第八条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房主必须在当日带其到当地街(乡、镇)管办申报登记,七日内办理《暂住证》。第九条收取治安责任保证金的标准:

(一)居住五人以下,收保证金200元;

(二)居住六人至十人,收保证金400元;

(三)居住十一人至二十人,收保证金1000元;

(四)居住二十一人至五十人,收保证金1500至2000元;

(五)居住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收保证金3000元;

(六)居住一百人以上,收保证金5000元。第十条房主应在暂住人口停止租赁前,督促其到当地街(乡、镇)管办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第十一条房客如有变动,房主应及时到当地街(乡、镇)管办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房主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前来租房的暂住人口应问清来历,查验身份证明,检查所携带的物品;

(二)发现房客行为可疑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三)保障暂住人口的居住安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四)接受街(乡、镇)管办的管理,协助*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第十三条暂住人口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如需留宿的,应到当地街(乡、镇)管办申报登记。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查,私自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由派出所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出租规定的,予以取缔。第十五条房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没收治安责任保证金的50%;再次,没收全部治安责任保证金:

(一)未按规定带暂住人口向街(乡、镇)管办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或招住拒不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的;

(二)未能保障暂住人口的居住安全,发生可防性案件或灾害事故的。

没收的治安责任保证金按市有关罚没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房主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保证书》规定义务的,除没收治安责任保证金外,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链接:http://www.ynbright-edu.com/html/87959609.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